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建筑行业联合会
— 章程 —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: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建筑行业联合会。
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: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联合辖区内的建筑企业、房地产企业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通过开展交流与合作,管理与培训等活动,加强企业之间横向联合,为企业服务,为行业管理服务。
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业务指导、接受房山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7号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本会的业务范围:开展与建筑业、房地产业、物业管理工作有关的专业研究、制定规划、法规宣传、技术培训、咨询服务、协调关系、经验交流、信息交流、对外交流、行业指导、承办委托、制定行规、行业资审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 、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辖区内建筑业企业、房地产企业或个人;
(四)其他与建筑业、房地产业相关的企业、事业单位或个人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(三)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权;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(六)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;
(七)优先获取本会编辑整理的各项资料;
(八)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三)承办协会委托的事项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(七)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会费实行自愿缴纳,不强制收取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会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;
(五)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;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2/3以上的会员(或会员代表)出席为有效会议,参加会员(或会员代表)半数以上成员通过的事项为有效决议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,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房山区民政局批准同意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负责,理事会每届4年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入会、退会或注销资格;
(六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提出下届理事侯选人;
(十一)制定本会中、近期工作计划;
(十二)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;
(十三)对监理会提出的违章违纪处理建议何等出处理;
(十四)应当由理事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有2/3以上理事出席为有效会议,参会理事2/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的事项为有效决议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采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