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建筑行业联合会

— 章程 —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  本会名称为: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建筑行业联合会。

第二条  本会的性质: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  本会的宗旨:联合辖区内的建筑企业、房地产企业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通过开展交流与合作,管理与培训等活动,加强企业之间横向联合,为企业服务,为行业管理服务。

第四条  本会接受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业务指导、接受房山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  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7号。

 

第二章  业务范围

本会的业务范围:开展与建筑业、房地产业、物业管理工作有关的专业研究、制定规划、法规宣传、技术培训、咨询服务、协调关系、经验交流、信息交流、对外交流、行业指导、承办委托、制定行规、行业资审

 

第三章  会员

第七条  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 、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。

第八条  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(三)辖区内建筑业企业、房地产企业或个人;

(四)其他与建筑业、房地产业相关的企业、事业单位或个人。

第九条 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
第十条 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
(三)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权;
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
(六)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;

(七)优先获取本会编辑整理的各项资料;

(八)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。

第十一条 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(三)承办协会委托的事项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
(七)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。

第十二条  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会费实行自愿缴纳,不强制收取。

第十三条  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 

第四章 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四条  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会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;

(五)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;
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五条  会员代表大会有2/3以上的会员(或会员代表)出席为有效会议,参加会员(或会员代表)半数以上成员通过的事项为有效决议。

第十六条  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,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房山区民政局批准同意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十七条 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负责,理事会每届4年。

第十八条  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入会、退会或注销资格;

(六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提出下届理事侯选人;

(十一)制定本会中、近期工作计划;

(十二)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;

(十三)对监理会提出的违章违纪处理建议何等出处理;

(十四)应当由理事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  理事会有2/3以上理事出席为有效会议,参会理事2/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的事项为有效决议。

第二十条 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采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一条  本会的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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